自然资源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调查终结时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或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最终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日常执法中易策略,对案件审理和集体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针对即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自然资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新的规定,非常在必要厘清二者法律和逻辑关系,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上二个概念和程序进行分析,供基层执法人员参考。
一、案件审理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的设定法律来源 案件审理制度是由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自然资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5.1 案件审理,审理基本要求承办⼈员提交《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理⼈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审理。审理⼈员不能为同⼀案件的承办⼈员。5.3 审理⽅式 案件审理应当由承办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审理⼈员负责组织,采⽤书面或者会议方式提出意见。
集体讨论制度是由法律设定的一项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是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审理和集体讨论制度的逻辑关系(一)案件审理和集体讨论的目的不同。审理和集体讨论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相对人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不直接处分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属于程序性行为。审理的目的是针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案件办理情况,通过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查,对案件的处理形成某种处理意见。具体操作中审理一般由自然资源执法机构负责人召集组织行政机关内设科(股)室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从工作职责,结合具体案情,发表自己审查意见。而集体讨论的目的是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一般参加人员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科(股)室领导列席。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定,体现行政机关的集体主张和意志,对案件的处理起主导作用,成为处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二)审理和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审理和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都有明确规定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案件审理应当由承办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审理⼈员负责组织。审理人员基本就是自然资源行政机关相关科室领导,同时案件办理人员不得参与审理。这里的审理范围包括所有的需要按一般程序开展行政处罚的所有案件都要审理,才能进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各地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通过制定不同属性的文件,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适用范围。各级行政机关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补充、细化的,是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三、审理和集体讨论的实务应用(一)审理不能替代集体讨论。审理和集体讨论的区别以上已经详细阐述,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审理是不能代替集体讨论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规定“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二)重大复杂案件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属于程序违法。集体讨论制度是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通过审理替代集体讨论。重大或复杂案件未经集体讨论,或者只有案件审理记录的,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违法案件时,除了按规定进行审理,还应当依法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否则可能面临因程序违法而承担败诉风险。2022.10.25 回复地州支队问题整理记录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嘉汇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